枣庄市政协欢迎您!

专委会工作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专委会工作

政协枣庄市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的有关规定政协枣庄市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的有关规定(试行)

来源:枣庄政协阅读:45次时间:2008-06-27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推进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市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好地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山东省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的有关规定》、《政协枣庄市委员会关于委员工作的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自觉加强学习。市政协委员应树立“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关于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学习《宪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及有关业务知识;学习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明确和把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重点。要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各类报告会、情况通报会和学习培训活动,每位市政协委员届内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学习培训活动。
   第二条 积极参加各类会议。市政协委员、常委应按通知要求出席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本人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含传真)说明情况,向市政协办公室请假,经市政协秘书长批准后有效。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某次会议或分组讨论的,应向小组召集人请假。时间超过一天以上的,应提前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经大会秘书长批准后有效。其他会议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承办机构负责人请假。对于无故缺席者,会议承办机构要及时予以问询提示。每届任期内,委员累计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2次、常委累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议4次,视为自动放弃委员、常委资格,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劝其辞去委员、常委职务。
   第三条 认真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市政协委员应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界别和群众,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提案和社情民意。每位委员每年要争取提出一件高质量的提案,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每届任期内,委员连续两年未提出一件提案和未反映一条社情民意的,换届时市政协将建议其不再连任委员。
   第四条 积极参加调研视察活动。调研视察是人民政协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组织委员深入基层、掌握实情,研究问题、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市政协委员应遵照有关通知要求,积极参加市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项调研、视察活动,认真撰写调研报告和议政材料。委员、常委无故2次不参加市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等活动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无故4次不参加市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等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常委资格,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劝其辞去委员、常委职务。
   第五条 严格自律,树立良好形象。自觉遵守《政协章程》和市政协各项决议,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珍惜委员荣誉,争当学习的模范、团结民主的模范、无私奉献的模范、履行职责的模范、奉公守法的模范。要及时反馈市政协发出的会议活动征询函、调查表等,及时告知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工作岗位、职务、职称变动情况。市政协委员每年年末都要认真总结自己本年度的履职情况,写出书面履职报告,在所在委员活动小组述职,履职报告由市政协委员活动工作室归档。对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员、常委,视其情节,按规定程序,作出适当处置直至撤销委员、常委职务。
   第六条 维护政协委员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协组织、政协各参加单位要按照中共枣庄市委关于维护政协委员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把维护政协委员合法权益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政协委员行使权利创造良好的条件。市政协委员因履行委员职责遇到不公正待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市政协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委员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活动,认真落实其应有待遇。
   第七条 实行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委员出席全体委员会议、常委出席常务委员会议的情况;委员参加调研、视察、专题协商会、报告会、学习培训和委员小组活动等情况;委员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的情况等。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委员出席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其他有关会议、学习培训活动和反映社情民意情况的统计;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委员参加调研、视察,提交提案及本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情况的统计;各委员活动小组组长负责本组委员参加本组活动情况的统计。上述情况由委员活动工作室每半年汇总一次,录入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提供给统战、组织部门和委员推荐单位,作为评价和调整委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积极为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市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要科学安排,精心组织,主题明确,讲求实效。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应提前半个月,常务委员会议和调研、视察活动一般应提前一周发出通知,以便委员能事先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及时为委员订阅报刊、编发学习资料,通过举办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帮助委员开阔视野,知情明政。要建立健全委员提案跟踪督办和调研视察成果落实、重要社情民意反馈制度,认真做好委员意见建议、来信来访的受理、督办转办工作。要充分发挥委员活动工作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密切与委员的联系,不断丰富和改进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能的内容和形式。对在政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市政协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政协枣庄市委员会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8269086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新城区 鲁ICP备17036507号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