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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枣庄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的意见

来源:枣庄政协阅读:45次时间:2004-08-27

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以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好新修订的《政协章程》,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坚持基本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实现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渠道。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合作共事,更好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中国共产党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协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重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持和完善基本政治制度、提高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政协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使人民政协的优势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开展。
   (二)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新世纪、新阶段的改革和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市委、市政府结合枣庄实际,提出了围绕“一个目标”、实施“五化一优”战略、突出“四大重点”、确保“三个增加”、推动“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工作思路,要求各级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市和经济转型步伐。实现这些宏伟目标,需要全市上下团结一致,开拓进取,奋力拼搏,艰苦奋斗。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就是要尽最大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政协工作,支持政协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中心,履行职能,使人民政协事业真正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促进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是人民政协性质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政协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根据,也是人民政协继往开来的方向和使命。政协由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组成,具有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在促进团结、维护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的主题,促进不同党派、不同信仰、不同民族、不同界别之间的合作,加强同人民群众的广泛联系,共同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不断巩固和发展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二、积极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
   (四)进一步规范政治协商。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政治协商制度,明确政治协商内容,完善政治协商程序,切实做到对重大问题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对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的人事安排和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定,对平时出台的地方重大政策和法规要先协商后通过,并加强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避免政治协商的随意性,不得以通报代替协商。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各级党委、政府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大政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改革措施;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要地方性规定草案;领导班子换届时,党委推荐的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法院、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行政区划变动和重大建设项目;人民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内部的共同事务等事项。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是: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委员专题座谈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以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与政协领导人之间的交流磋商。
   党委和政府每年都要提出并会同政协研究确定全年的协商议题,开展有准备的协商。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可根据情况提出协商事项。每次协商会议形成的《政协会议纪要》或《协商会议建议》,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抓好落实。
   (五)切实加强民主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提高执政能力的要求出发,鼓励和支持各界人士发扬敢讲实情、敢说真话、敢当诤友的精神,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的执行情况,群众关心的重大社会问题的解决情况,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建设情况、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勤政廉政的情况等,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以利于改进工作,保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的有关会议,建议案、提案、调查报告,委员视察、民主评议,社情民意、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
   (六)切实保障政协的民主监督权利。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政协委员对党委、政府的工作有提出批评的权利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对政协以各种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批评,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认真对待,及时研究处理,办理结果应向政协反馈。继续坚持通过政协组织推荐政协委员担任特邀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行风评议员的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积极支持政协围绕项目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和机关作风整顿开展民主监督,支持政协对部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作为受监督部门和部门领导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完善监督体系,推进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纪律监督、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各级政协要强化民主监督的职能,不断拓展民主监督的形式,努力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
   (七)认真办理政协建议案、提案和调查报告。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政协提出的建议案、提案、调查报告等,要认真研究办理,及时作出回复,对决定采纳的意见、建议要认真落实。属市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办理的,分别由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呈报市委领导同志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后,由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直接办理或转办,并负责督查。办结后,由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具体承办单位向提案者通报办理情况,征求意见,作出书面答复。坚持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的制度,每年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重点提案办理情况。
   (八)充分发挥政协的海外联谊和民间外交作用。注重发挥人民政协社会影响大、联系面广的优势,积极支持政协有组织、多渠道地开展海外联谊活动。党委、政府的一些重要出访和外事活动,可安排政协领导和有关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参加。每年可由市政协出面,邀请一些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力、学术上有造诣、社会上有影响的“三胞”来我市考察访问。政协也可单独组织出访活动,并承担一些联系客户、牵线搭桥、招商引资和科教、文化交流任务。
   三、努力为政协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九)加强政协领导班子建设。各级党委要把政治坚定、作风民主、熟悉统战政策、热心政协工作的同志配备到政协领导班子中去,注意其广泛性、代表性、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党内外比例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并严格按照《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事。政协主席、副主席人选应有一定比例能任满两届,确保政协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各级政协担任不驻会副主席的党外人士,应享受中共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在届中班子调整时,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班子成员,保留政协委员至届末,政治、生活待遇不变;换届时,可再安排一届政协委员,以提高政协整体参政议政水平。切实加强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培训,提高班子素质,增强班子活力。
   (十)重视政协委员队伍建设。换届推荐政协委员和政协委员届中调整,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代表性与广泛性相结合及民主协商的原则,在研究确定政协委员人选前,充分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政协党组参与委员人事安排工作,真正把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参政议政能力强、道德素质高的各界代表人士,吸纳到政协委员队伍中来。
   (十一)坚决维护政协委员的合法权益。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的会议和活动,在时间、经费上给予保证,并计入工作量。政协常委、委员属于在职,其在职期间不办理退休手续。大力表彰在本职岗位和履行职责中成绩显著的委员,本届内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市政协委员的,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委员依据《政协章程》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提出批评意见的政协委员进行排斥和打击报复。公安司法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和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政协委员实行立案审查,应及时向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通报的方法可参照对等人大代表的做法。加强对委员队伍的管理,建立健全符合政协特点的委员工作办法,对不履行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政协委员,由政协党组提出,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
   (十二)重视和加强政协机关建设。各级党委要从加强和改善政协工作的需要出发,切实加强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把政协机关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和使用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党校要将政协机关干部列入培训计划之中,加强对政协机关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加大政协机关干部与党委、政府机关干部相互交流的力度,政协党组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拟选拔、交流干部人选的建议,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政协干部进行交流,做到有进有出,增强政协机关干部队伍的活力。在条件成熟的区(市)政协,可设立秘书长一职,以便更好地协调区(市)政协机关的工作。政协机关的办公设施、工作用车、干部住房,同级政府要统筹考虑。努力改善政协的办公条件,逐步实现政协机关办公自动化、信息化。
   (十三)保障政协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对政协工作和委员活动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适当增加政协办公经费。对政协举办的大型会议、重要活动、专题调查、外出考察、来往接待和收集整理文史资料等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予以保证。
   四、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十四)健全和完善党委对政协工作领导的各项制度。各级党委一定要把政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政协党组一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推进党委领导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坚持党委一位副书记联系政协工作的制度,党委、政府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情况,要向政协通报,并认真征询意见。坚持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人事安排与政协进行协商的制度。坚持不是党委常委的政协主席或党组书记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的制度,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参加同级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制度,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列席的制度。坚持及时批转同级政协党组的请示、报告的制度,认真处理、及时批复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建议案和调查报告的制度。建立健全社情民意阅批、重点提案督办的制度。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党委关于政协工作的指示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结果向市委常委会汇报,并作为各区(市)和市级部门负责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五)加强对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政策的学习宣传和研究。各级党委要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政策作为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学习和掌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党校、行政学院要将其列入干部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各级宣传新闻部门要加大对统战政协理论、政策的宣传力度。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人民政协专栏或专题节目,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充分报道各级政协履行职能的成效和委员的先进事迹。加强统战政协理论的研究,积极探索加强和改善党委对政协工作领导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探索支持政协履行职能的有效形式。
   (十六)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政协党组是党在人民政协中的派出机构。党委要重视政协党组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特别是重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建设,通过政协党组实施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向同级政协党组交任务、提要求,发挥政协党组织和党员委员的带动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更好地贯彻执行。政协党组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认真领会党委的决策和意图,积极履行党委赋予的职责,保证党委的决定在政协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政协委员中的中共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中共党员,要增强责任感,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能力,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全市各级政协组织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的工作。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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