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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枣庄政协阅读:7次时间:2015-10-19

   

中共枣庄市委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5年10月16日)

 

    为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以及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重要意义。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政议政、团结合作提供了重要平台。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对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对于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对于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对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对于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以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为着力点,不断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汇聚最大正能量,坚决打好稳增长调结构主动仗,为推动枣庄转型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3.基本原则。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确定的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切实提高协商实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营造良好协商氛围。

    二、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协商议题和年度协商工作计划

    4.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需要在政协与政协各参加单位、政协委员等进行协商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起草和修订过程中的重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党委提出的有关重要人事事项;党委、政府制定的事关全局的其他重大决策以及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政协要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和工作需要,结合实际丰富协商内容,拓宽协商范围。

    5.协商议题的提出。建立党委同政府、政协协商议题会商机制,议题可由党委和政府交办,可由党委秘书长召集的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可由政协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沟通协商提出。建立政协内部选题机制,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座谈会、发函等形式征集议题,积极探索由界别、委员联名、委员小组提出议题。

    6.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的制定。年度协商工作计划由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包括协商议题、协商活动的主要形式和时间安排、出席协商活动人员范围、协商活动的牵头或责任部门(单位)等。每年12月上旬,政协办公室形成年度协商工作计划草案,经党委秘书长召集的秘书长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并列入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协商工作计划由党委、政府、政协办公室联合印发。

    政协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专题协商会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分别以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重点提案办理协商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协商议题要和协商形式相匹配。

    三、政协协商的主要形式

    7.政协全体会议。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参加界别联组和委员小组讨论;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听取大会发言;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界别联组和委员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可安排跨界别联组讨论;界别联组和小组会议应安排时间讨论界别提案、推荐界别大会发言。完善大会发言遴选机制,提高发言质量。改进会议成果报送工作,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

    8.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市政协一般每年召开2次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区(市)政协可视情安排。会议可围绕专题分组讨论、进行大会发言。根据议题需要,政协邀请党政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并可与委员互动交流;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

    9.专题协商会。市政协一般每年召开2次专题协商会,区(市)政协可视情安排。根据议题需要,政协邀请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听取意见,与委员互动交流。政协负责同志、政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相关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发言应充分反映政协专题调研、委员视察和民主党派调研等成果。

    10.对口协商。建立健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协商议题为纽带的对口联系工作机制和对口协商机制。重要协商活动由政协负责同志,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有关政协委员参加。对口部门(单位)根据情况邀请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参加重要工作会议或重要活动,政协组织的视察和调研活动可邀请对口部门(单位)参加。

    11.界别协商。界别可通过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途径在协商中发挥作用。完善政协领导同志、委员联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的制度。委员联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根据协商活动整体部署协调界别委员开展专题调研,举行界别协商会、座谈会等活动。重要界别协商活动由党委、政府、政协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和界别委员参加,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

    12.提案办理协商。政协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委员的协商沟通,协商征集提案线索、确定选题方向。加强对提案的协商审查,完善立案标准,提高立案提案质量。加大专门委员会和界别提交提案力度,增加集体提案比重。协商做好提案的交办、办理、督办工作,召开提案协商交办会,落实办理责任;建立健全提案办理询问、研讨交流机制,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承办单位要通过座谈会、上门走访、电话、邮件等形式与提案者进行深入沟通协商,及时通报办理情况,主动征求提案者意见,共同协商解决难点问题。涉及重点提案的调研座谈活动,应邀请提案者参加,未经沟通协商特别是重点提案未经面对面协商,提案复文不得进入报批程序。建立完善台账制度,把提案办理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计划,提案复文须抄送党委、政府办公室,每年由党委、政府、政协联合采取抽查、重点督办等形式对部分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提案答复后又有新情况的,或提案者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须进行二次办理,并及时向提案者作出二次答复。完善提案办理协商考核评价机制,开展提案和提案办理双向评议。定期对政协优秀提案、提案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制定和落实提案及办理结果公开的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提案及办理结果。完善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办法和党委、政府部门(单位)办理政协提案办法。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和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阅批、领办重点提案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协商督办重点提案机制。

    13.拓展协商载体。注重在政协视察、调研、考察等活动中开展协商,通过视察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建议案等形式开展协商。积极探索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在政协协商中的作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文件,事前视情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意见,政协应以书面意见建议形式予以回复。用好函件协商、电话协商等形式。重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搭建网络平台,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形式,积极构建广泛多层、灵活多样的协商平台。

    四、政协协商活动的组织、成果转化和协商成效评估

    14.调研论证。坚持不调研不协商、先调研后协商、边调研边协商,每项协商议题在协商会议前开展集中调研。协商活动的牵头或负责部门(单位)会同参与调研的委员、专家等研究制定协商活动主要安排和调研工作方案。可以会同各类研究机构、智库和专业研究人员以多种方式开展调研论证。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各级政协联合开展调研论证。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主动配合,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相关调研论证等活动。

    15.协商会议的组织。协商活动由政协组织实施。政协应在协商会议举行前15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因需要临时召开的协商会议,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协商会议前10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送交政协办公室。协商会议主要采取委员发言和互动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关部门(单位)一般以书面形式介绍情况,保证委员发言和协商各方互动交流有充足时间。坚持开门协商、开放协商,视情邀请专家、群众代表等旁听或参与协商活动。

    16.协商成果的转化运用。各级党委、政府应制定协商成果采纳、运用和反馈办法,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和政协有关机构负责协商成果转化情况的跟踪落实。每次协商活动均应形成协商成果,以政协或政协办公室名义书面报送党委、政府。对政协协商后形成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政协信息、大会发言专报、重要提案摘报等成果,党政领导应及时阅批,并明确落实办理部门和有关要求。经党委、政府集体研究或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协商成果,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党委、政府办公室,由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和政协有关机构负责督促落实,并将结果书面反馈政协办公室;对领导同志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的,应将落实情况抄送政协办公室。政协可通过组织专项视察、调研、座谈、走访或与党委、政府督查机构联合检查等方式,对协商成果采纳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向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报告、向政协通报有关协商成果转化落实情况的制度。

    五、完善政协履职制度,不断提高政协协商能力

    17.加强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作为重要环节纳入决策程序,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和政协在协商活动中的职责。完善党政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政治协商活动的制度。党委、政府领导每人每年至少出席1次同级政协协商活动。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有关协商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与委员协商交流。党政领导参加政协的会议或活动,由党委、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18.完善民主监督工作机制。推进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建设,适时制定民主监督的专项规定,规范民主监督的内容程序,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跟踪督查机制。年度协商计划和视察调研计划应当包含监督性议题,政协各种协商活动应增加民主监督内容。注重发挥协商会议、视察、提案、建议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委员举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完善民主监督员制度,政协可应有关部门邀请推荐特约监督员,也可经党委、政府同意,向有关部门派遣民主监督员。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视情邀请政协派员参加。要密切与党委和政府监督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提高民主监督实效。根据党委统一部署,选择社会各界比较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或专项工作开展民主评议活动。

    19.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委托政协开展重大课题调研,邀请政协委员参与重大项目研究论证;支持政协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收集社情民意,进行风险评估,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健全党政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汇集分析机制,加强工作沟通联系。支持人民政协加强智库建设,进一步发挥好政协专家组、政协理论研究会等组织的作用。发挥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完善和落实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视察工作规则和委员视察办法。

    20.完善委员联络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委员履行职责和服务管理,严格会议考勤和请假制度,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档案,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将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强化廉洁自律,制定政协委员违反政协章程的处理办法。完善委员履职规定,制定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意见。市、区(市)政协增设委员联络委员会,进一步完善委员联络机制。发挥主席会议成员、秘书长会议成员和委员活动工作室、专门委员会,以及界别、召集人、机关等联络服务委员的作用,形成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政协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可安排当地相关同级政协委员参加。做好接待委员信访的工作,依法维护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加强对委员的学习培训,切实做到讲政治、守纪律、讲规矩,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

    21.健全知情明政制度。不是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政协主席的,应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应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参加。根据需要,政协党组成员列席同级党委全体会议和党委有关会议,参加党委组织的调研活动和中心组的学习。党委召开涉及全局性的工作会议、组织重大活动,应安排同级政协党组、机关党组、专门委员会和机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政协工作的重大事项,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和建议。党委组织部门组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除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同级党委明确具体参加推荐和测评人员范围外,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同级政协各委室主要负责人参加。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领导同志列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部门(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完善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向政协通报情况制度,除协商会议例行通报情况外,党委、政府每年向政协通报1-2次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六、加强党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

    22.切实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各级党委要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人民政协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的原则,统筹制定加强党委和政府工作与政协协商有效衔接的相关制度,支持政协制定并实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专项制度。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议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汇报制度。各级党委每届任期内应召开1次政协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听取1次政协工作汇报。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政协工作,联系政协的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经常了解政协工作,班子其他成员也要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大力支持政协工作。要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或绩效考核体系,把是否重视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作用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23.充分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主动向党委请示和汇报工作。党委研究事关政协的重大问题,可事先征求和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有些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可以委托政协党组实施。政协党组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确保党的决策部署在政协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政协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相统一,确保协商依法、有序、有效进行。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委员队伍建设和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正风肃纪、反腐倡廉。要完善工作机制,搭建更多平台,加强政协与党委统战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民主党派委员和无党派人士委员在政协履行职能创造条件。

    24.重视支持政协加强自身建设。各级党委要统筹政协领导班子和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配备,把政治坚定、作风民主、熟悉统战政策、热心政协工作的同志配备到领导班子。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优化委员构成。在协商产生委员、特别是对继续提名的政协委员要充分听取和尊重政协党组的意见。委员活动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政协机关安排使用,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继续开展优秀政协委员评选工作,届内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政协委员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切实保障政协委员依照法律和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保护委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政协委员的批评、举报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行为。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所在单位要在时间、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提供方便和保障。司法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或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政协委员立案审查前,应及时向政协委员所在政协党组通报。按照精干统一高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区(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设置,使其能够上下贯通、更加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政协界别进行调整。乡镇(街道)政协工作室统一更名为乡镇(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室,规格为正科级,由党委专职副书记兼任主任。枣庄高新区和各省级开发区要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有关政协工作。要认真总结推广在街道社区设立政协“委员之家”的做法,推动协商民主向基层延伸。把政协机关干部培养、选拔和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大政协机关和党政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并形成长效机制。加强政协智库建设,健全各级政协理论研究会。要着力解决政协在办公经费、人员力量和开展工作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政协履行职能提供有力保障。

    25.营造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要认真学习人民政协理论,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开展协商民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大力推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将其列入各级党校、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加大对领导干部有关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知识的教育培训力度。把宣传人民政协工作纳入同级党委宣传计划,加大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履职的生动实践和良好成效,鼓励政协委员讲真话、建诤言,努力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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