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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协枣庄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的通知

来源:枣庄政协阅读:7次时间:2017-11-01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区(市)政协,市政协各委室、高新区工作室,各提案承办单位:

《政协枣庄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已经政协第十届枣庄市委员会第二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政协枣庄市委员会

                                                   2017年7月10日

政协枣庄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2017年6月23日政协第十届枣庄市委员会

第二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和《政协枣庄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枣庄市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贯穿于提案的提出、审查、交办、办理、督办、反馈各环节。市政协负责做好联系、协调、督促、服务工作,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

第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应畅通渠道、搭好平台、注重实效。采取多种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完善和畅通广大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和提案承办单位交流情况、表达诉求、有序参与、凝聚共识的机制和渠道,有效促进协商成果的转化。

第四条 提案选题协商。提案者应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的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注重选题前的协商,增强提案选题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提案者就提案选题进行前期调研和咨询协商。政协组织通过邀请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等方式,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市政协全体会议前,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提案线索,召开集体提案征集座谈会,就提案选题方向进行交流协商,向提案者寄送提案参考选题,做好提案征集引导工作。

第五条 提案审查协商。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统一设置的提案组,根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批准的提案审查工作方案和授权,负责大会提案的具体审查工作,对收到的提案逐一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并案,并确定承办提案的主办、协办单位。在提案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提案者、承办单位之间的沟通协商。对撤案、并案、转作来信或社情民意信息的,应及时告知提案者,做好沟通解释工作。提案委员会在政协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六条 提案交办协商。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立案的提案,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联合交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各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对需改办的,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改办申请,由交办机关决定是否改办。

第七条 重点提案遴选协商。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提案组审查提案时从立案提案中推荐重点提案。市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提案委在征求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有关承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初选重点提案,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条 提案办理协商。建立和完善政协组织、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有效沟通的提案办理协商机制。提案承办单位把与提案者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主动邀请提案者参与办理活动,共商办理方案,通过登门走访、面商座谈、实地调研、专题视察、情况通报、电话或网络沟通、信函联系等方式,就提案办理进行深入沟通、充分协商、交换意见,积极采纳落实合理建议。形成正式办理复文前应先征求提案者的意见。提案者应积极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充分发表办理建议,及时接受承办单位的办理回访,客观评价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征询意见表。提案主办、协办单位之间应就办理和答复意见进行沟通协商,提案办理复文应体现各方意见。

第九条 重点提案督办协商。完善市政协领导、市政协各委室督办重点提案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阅批的重点提案要重点督促办理落实。重点提案的相关视察、调研、办理协商会等督办活动,可视情邀请提案者、提案联名者、同类提案提出者、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利益群众代表参加。重点提案的办理应制定协商工作方案,注重办前调研和协商,实行面对面沟通协商的方式,增加协商密度。各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应参与办理工作,就提案意见建议深入协商,并审签办理复文。

第十条 督促检查。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督查计划,每年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联合采取抽查、重点督办等形式对部分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重点对办理复文中承诺落实但尚未落实的、提案者多年反复提出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加强协商督办和跟踪落实。承办单位应认真向督促检查单位报告提案办理情况,通过民主协商改进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提案办理台账制度。市政协每年对部分提案承办单位年度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视察。

第十一条 采纳反馈。市政协办公室协助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推动提案承办单位吸纳提案办理协商形成的成果。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对重点提案督办协商形成的报告、复文等作出批示的,应推动相关提案承办单位重点办理落实。对提案办理取得的成效,应督促提案承办单位及时向提案者反馈。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市政府系统提案办理工作情况通报,市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总结表彰。凡承办提案10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应于当年9月底前向市政协提案委书面总结提案办理工作。每届市政协三次会议、五次会议分别对市政协优秀提案、提案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市政协提案委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表彰建议名单,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组织领导。每年市政协提案办理协商计划纳入市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计划。重点提案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阅批、督办。市政协主席会议定期听取提案工作情况汇报,研究确定重点提案和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方案。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带队督办重点提案和走访提案承办重点单位,出席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提案办理各项任务。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做好对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及政协各委室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政协枣庄市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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