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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工作知识讲座

     一、什么是政协提案?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未产生之前为提案审查委员会,下同)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的主要含义有四点:
    (一)对象具有确定性。提出提案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的民主权利。《政协丹江口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规定,能提出市政协提案的是:第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第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第三,市政协各专委会可以本专委会名义提出提案;第四,在市政协全会期间,可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提案;第五,在丹的全国、省、十堰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此外,参加市政协的党派、团体和专委会在市政协全会和常委会上的发言材料,以及调查、视察、考察报告,经整理完善后,也可以作为提案。
    (二)程序具有组织性。提案征集工作有组织性。每年全会前,提案委员会向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发出通知,寄发提案纸,广泛征集提案;审查工作有组织性。提案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查后,方可立案;交办工作有组织性。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以组织名义送交承办单位研究办理。提案者不能直接向承办单位递交提案。
    (三)立案具有严肃性。为了确保提案的严肃性,增强科学性和可行性,提案委员会要按照《政协丹江口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规定,对征集的提案逐一进行严格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才可以立案。
    (四)办理具有规范性。凡是依照程序审查立案的提案,就不仅仅是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而且还充分体现了政协组织的意志,因此,都必须送请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并作出实事求是的答复。
    二、什么是政协建议案?
    政协建议案是政协组织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的一种重要方式。政协建议案是根据《政协章程》、《政协丹江口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并以政协名义向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后,也可提交主席会议讨论,经主席会议通过,形成建议案。无论是提案还是建议案,我们统称为政协提案。
    政协提案和政协建议案二者提出的名义不同,审议、审查的机构层次不同,办理的单位也不完全相同。建议案和提案相比较,建议案涉及的内容更加重要,形式更加庄重,更易于发挥政协的整体功能,更易于引起决策机关的高度重视。
    三、提案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指出:“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这是对提案地位和作用完整而简明的阐述。
    人民政协的工作方式很多,有会议、视察、专题调查等等。但提案有其广泛性、经常性和规范性的优势,发挥出独特的作用。从过去长期的工作实践看,提案工作主要有以下6个作用:一是对党政领导部门重要决策可起参谋咨询作用;二是对三个文明建设可起推进、补充、完善作用;三是对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可起促进和信息反馈作用;四是对反腐倡廉可起民主监督作用;五是对某些人民内部问题可起缓解矛盾、增进团结和保持稳定作用;六是对发展和完善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可起促进作用。正因为如此,提案成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好形式,参政议政的好渠道,为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贡献才智,发挥专长提供了好舞台。提案工作做得怎么样,已经成为检验政协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志。
    四、提案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是什么?
    《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规定:“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实现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服务。”
    对这一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一是提案工作的政治基础就是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只有牢牢把握这一点,才能使提案工作有明确的政治方向,从而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提出提案。二是提案工作要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使各民主党派通过提案的形式,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作用。三是提案工作的基本工作方法是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提案者不受人数、时间限制,可以随时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四是提案工作的目的是四个服务,即为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五、提案工作的特点和优势是什么?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具有全局性的工作,它具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广泛性、经常性、规范性。
    第一个方面,提案内容的广泛性。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它的参加单位有各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的爱国人士。政协委员中人才荟萃,他们联系面广,阅历丰富,具有知识专长。他们就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关心的问题提出的提案涉及方方面面,具有内容十分广泛的特点,从而使人民政协在参政议政上更加深入,水平更高,影响更大。
    第二个方面,提案提出的经常性。政协活动的主要方式是会议、视察和调查。如何反映会议、视察和调查的成果,如何具体地进行协商、监督和参政议政,提案就成为政协工作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讲,委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通过提案反映,同会议上的一般反映比,更加准确,更加方便,更加从容。提案者可以随时随地就自己调查研究成果和周围群众所关心的问题,以提案方式反映给党政部门。提案为政协委员经常行使民主权力提供了极为便捷的条件。
    第三个方面,提案工作的规范性。随着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发展,提案工作逐步建立了规范的制度,在提案的提出、审查、立案和办理等方面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各承办单位也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办理制度,从而使提案成为履行政协职能的一种制度严格、程序规范、效益明显的重要形式。近年来,市政协制定了《主席督办重点提案制度》、《关于重点提案产生办理规定》。2006年修订了《政协丹江口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提案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人民政协历史上的第一件提案是谁提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949年9月下旬在北平召开的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期间,郭沫若、李济深、沈钧儒、黄炎培、马叙伦等44名代表联名提出了人民政协的第一件提案。题目是《请以大会名义急电联合国否认国民党反动派政府代表案》。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选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唯一能代表中国人民之政府,应由政府发出声明,否认伪国民党政府所派出席联合国会议所有代表的代表资格。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即由外交部部长周恩来致电联合国,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中国人民唯一合法政府,否认所谓“中国国民政府代表团”代表中国人民参加联合国的权利。这件提案的实施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的政治影响。
    七、人民政协历史上的第一个建议案是何时提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949年10月9日召开的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政协成立后的第一个建议案,即《请政府明定10月1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庆日,以代替10月10日的旧国庆日》的建议案,送请中央人民政府采择施行。同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庆日的决议》,认为“这个建议是符合历史实际和代表人民意志的”,决定加以采纳,并宣告:自1950年起,以每年的10月1日,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的伟大的日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庆日。
    八、什么是提案的“三不限制”原则?
    政协提案的“三不限制”原则是指委员提出提案的时间不限、内容不限、人数不限,就是说委员可以随时通过提案的形式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以往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提案,都是在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提出的。由于政协提案日益显示出它的重要作用,全国政协六届二次会议决定,将只在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受理提案的提案审查委员会改设为常设的提案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随即提出了“三不限制”原则。把提案工作作为政协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极大地调动了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案的数量和质量较之以往都有很大提高。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正确地理解“三不限制”原则。比如,对不宜用提案提出的内容(如纯属委员个人的私事),应采用委员来信或其他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
    九、政协提案与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有什么区别?
    政协提案不同于人大议案,主要表现在:(1)性质不同。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利机关,人大议案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起法律监督作用,承办单位必须执行。而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根据其职能,政协提案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2)产生的过程和处理方式不同。人大议案须由法律规定的单位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达到法定人数的代表提出,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表决通过;政协提案是由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者委员联名提出,经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3)内容不同。人大议案必须是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而政协提案的内容不限。
政协提案和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相似。人大代表建议由人大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建议的内容和时间没有限制,提出后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政协提案是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委员联名向全体会议或常委会提出,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方法基本相同。
    十、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为什么要积极运用提案履行政协职能?
    (一)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积极运用提案履行政协职能,是中共中央文件和《政协章程》赋予的民主权利。中共中央文件指出:“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民主党派可以本党派名义发言,提出提案。”《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委员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积极运用提案履行政协职能,是提升政协整体功能的有效途径。50多年提案工作经验证明,提案已经成为政治协商的好形式,民主监督的好手段,参政议政的好渠道,为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委员贡献才智、发挥专长营造了宽松和谐的政治氛围。全体委员是政协的主体,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是政协的组成单位,应该也必须积极运用提案参政议政,以提升政协的整体功能。
    (三)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积极运用提案履行政协职能,是反映自己所联系和代表的人民群众意愿的重要形式。参加政协的单位都有广泛而深厚的社会政治基础,各位委员都是社会各界的代表人物,除主动参与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外,还要积极运用提案形式,充分反映本组织成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
    (四)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积极运用提案履行政协职能,是推行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必要方式。从历年的情况看,绝大多数提案都是大会期间提出的,而平时提出的较少。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及时反映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大问题,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委员不仅要在大会期间提出提案,平时也要留心观察周围事物,坚持思考问题,不间断地运用提案履行职能,使之形成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十一、提案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一)反映大事。大事就是指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大政方针和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反映大事才能体现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基本职能,反映大事,才能体现出提案参政议政水平。
    (二)言之有据。就是提案的提出要有事实依据,要唯物、客观。是经过调查研究后形成的,要有理、有据、有分析、有建议,这样不仅具有说服力,而且便于承办单位抓好落实。在撰写提案时,要避免“即兴之作”或信手拈来的“听说”、“据反映”之类。
    (三)案情清楚。这是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如果事情不讲清楚,问题就无法解决。因此,提案提出问题、分析问题须事实明确,言之有物,并力求开门见山,语言简洁,说理充分,判断正确,避免笼统、空洞。提案题目即案由要简明扼要,案由和提案内容要一致。
    (四)建议具体。建议部分是提案能否被采纳的关键,集中反映提案的目的,也体现参政议政水平。因此,必须针对案情,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力求具体和可行。如果建议写得不具体,含含糊糊,或要求不够合理、可行性差,必将造成难以办理,无法针对性地作出答复,失去或降低提案的价值,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直接影响提案的办理质量。
    (五)一事一案。一事一案就是一份提案上只能提一件事,反映一个问题,如果一案多事,一是情况难以说清,二是无法确定承办单位,有时只能作来信处理。
    (六)书写工整。这体现了提案的严肃性,也是存档和提案处理工作的要求,可用黑色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也可用打印件,粘在统一发的提案纸上,不能用复印件代替。
    (七)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加盖公章;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
    (八)提案提交的方式。从全国各地的情况看,提案提交一般有四种形式。一是书面提交,书面提案应在提案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纸上书写。二是软盘或U盘提交。三是电子邮件提交。四是传真提交。
    十二、何谓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一)提案的严肃性
提案的严肃性由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地位所决定。主要表现为:一是提案内容应该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和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重大问题,着眼于发挥政协职能作用;二是提案向政协组织提出后,提案工作机构要依据立案标准进行审查,并以政协名义转交有关部门办理。这足以表明该工作程序也是一种严肃的组织行为;三是提案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特有的民主权利,每位提案者在撰写提案过程中,都要慎重选题,认真调研,周密论证,真实有效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二)提案的科学性
提案的科学性是衡量提案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能否引起承办单位重视和采纳实施的重要前提。因而每件提案都要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据、言之有理。所谓言之有物,就是指提案反映的情况清楚明白,指出的问题具体实在,提供的情节翔实可靠;所谓言之有据,就是提出的问题要有事实依据、唯物客观、数据准确、证据确凿,并非“即兴之作”和道听途说的;所谓言之有理,是指论点正确、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论理实在、判断正确,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三)提案的可行性
提案的可行性主要指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实施的条件和可能,操作性强。提出提案是为了解决问题,要真正想解决问题,不但要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等方面狠下功夫,更重要的是在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时,要全方位考虑实施的客观条件和可行性,增强采纳落实的可操作性。
    十三、为什么要重视提案质量?
    提案质量是提案工作的基础,也是提案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开展提案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如果不重视提案质量,就难于达到履行政协职能的目的,提案就失去它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了。
    重视提案质量是政协地位和委员身份的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坚持和完善这一政治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一个高层次的协商监督机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政协委员是社会各界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具有较高文化素养和专业知识的知识分子,是被人们称誉为有真知灼见的智者群体,在社会上享有一定的声望和政治地位。提案是委员履行政协职能和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反映委员参政议政水平的一个尺度。送达承办部门办理的提案,是经过提案委员会审查后,以政协名义交办的,反映了政协参政议政水平,因此,提案者在撰写提案时,应以认真严肃的态度,争取每件提案达到基本要求。
    十四、如何提高提案质量?
    提高提案质量需要多方面的积极努力,最少有两个方面不可忽视。
    (一)作为提案者方面,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
    1、提高认识。要不断提高对政协性质提案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充分认识提出提案是自己的民主权利,增强质量观念,以积极、慎重、认真的态度做好提案工作。
    2、立意明确。选题要有针对性,要精而准。如何选取提案题目,是写好提案的关键。案题选得准,撰写出来的提案就中肯,立意就高。一是要紧紧围绕市委、政府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抓住政府工作部门在依法行政中碰到的工作难点,针对党政及其部门作出的决策在实施中存在的弱点,以及人民群众对经济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等方面来认真选题。其次,要善于抓住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战略性、倾向性、针对性的问题作为案题。这样提出的提案不但立意高,而且针对性也较强。
    3、充分准备。一件高质量提案需要作一番认真的准备,包括酝酿、选题、调查思考等一系列过程,要下很大功夫。因此,写好提案,要作充分准备,不要急急忙忙生拼硬凑。
    4、掌握政策。提案要反映的问题、建议和批评,要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建立在政策依据的基础上,这样提案内容就会把握正确方向,增强说服力。
    5、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提高提案质量的重要途径。调查才能使提案言之有据,唯物、客观、真实;研究才能使提案持之有理,准确抓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作出正确判断。具体的讲,一是要深入群众、深入实际,特别是要深入到自己所联系的界别中去了解民情、体察民心、倾听民声,在广泛的联系中掌握社情民意。二是要积极参加社会活动。通过参加政协和党派、团体以及本单位组织的各项专题通报、专题调研、专题视察、专题议政等,从中了解政情、社情、民情。三是要勤于学习,多看报、学文件、查资料,充分利用这些信息资源,以开阔视野,丰富提案内容。
    6、征求意见。提案酝酿、调查研究、撰写过程,要多听取有关方面群众、领导以及同行、同事的意见。兼听则明,兼听则可避免片面性。总之,选择题目要求精、求准,观点立意要求深、求新,建议部分要求细、求实。
    (二)从政协和提案委员会方面,至少要做好四点:
    1、加强领导。各级政协要加强对提案工作的领导,把握提案工作的政治方向,把提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对提案工作的积极支持,加强提案工作队伍的建设。要根据政协工作的特点和提案工作的优势,不断引导委员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提出提案,对提案内容及质量要求提出具体指导性意见。
    2、让委员“知情”。知情是写好提案的重要条件。为使委员知情,政协及专门委员会应举办各种活动,包括传达文件、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专题报告、召开专题座谈会、组织参观、考察、视察等,让委员更多地了解党和政府的工作,了解社情民意。这既是政协委员享有的权利,也是政协为委员写好提案,提供良好服务的要求。
    3、建立审查立案制度。根据提案工作条例规定的立案标准和审查程序,建立相应的审查把关制度,作为全面提高提案质量的必要保障。
    4、典型推动。(1)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报道委员精心撰写提案的事迹和一些高质量的提案。建立对优秀提案的评选表彰制度。对那些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而又反映重大问题,有分量有价值,采纳后产生重大效益的提案者进行表彰,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评选奖励制度。(2)重视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集体提案。这些提案往往是在调查研究基础之上,通过集体讨论形成的,这样可集中更多委员的意见,收集思广益之效。同时,还可以采取与委员视察、专委会调查研究和委员发言相结合的办法,征集到高质量的提案。
    十五、提案委员会如何产生,它的职责是什么?
    《政协丹江口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规定:“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丹江口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和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九)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接受省政协和十堰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
    (十一)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十六、提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和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提案者的资格,即提案者必须是各民主党派、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界别和委员活动小组,否则不能立案。
    (二)提案的内容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有关方针、政策。
    (三)提案是否具备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四)提案的书写是否符合规范。
    (五)提案者署名情况(包括党派团体提案是否盖章)。
    十七、哪些内容作为委员来信或其他方式处理?
    根据规定,下列情况一般作为委员来信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要求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八、提案征集为什么要规定截止日期?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确定提案征集截止日期是为了便于审查、统计和向大会作《提案审查报告》,并便于集中交办。如果没有截止日期,到闭幕时就无法产生《提案审查报告》。因此,大会开幕之前,提案委员会就根据大会日程安排,确定一个截止日期,并通知全体委员。截止日期后,提案征集工作继续进行,征集到的提案作平时提案处理,不统计入大会提案内。平时提案一样及时审查,立案后及时交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对平时提案和大会期间的提案同等重视。
    十九、承办单位对政协提案的要求。
    承办单位的任务是对每件政协提案进行办理。负责对提案的落实和答复。历年来,大多承办单位对政协提案非常重视,答复也很认真。但是高质量的办理首先来自高质量的提案,因此,他们希望政协提案尽力做到:
    (一)能配合承办单位的中心工作和任务提出提案,这不仅为他们的决策提供科学化、民主化的依据,而且也给办理工作带来一定方便。为此,许多承办单位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如将每年的工作重点和计划及时向政协通报,有的还就亟待解决的问题邀请政协委员座谈或进行联合调查研究,以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希望提案的内容具体。特别是情况分析和建议意见应明确、具体,使办理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内容空洞笼统、含含糊糊,答复起来就比较困难,难以避免一般化。
    (三)希望能一事一案,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加以办理,如果把许多问题放在一件提案上,将涉及更多的承办单位,难于分清问题的主次,办理中不容易协调。
    二十、为什么要重视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提案?
    民主党派和有关人民团体以组织名义提出的提案属于集体提案,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对此格外重视,这是因为:
    (一)民主党派和有关人民团体提案是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体现。人民政协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开展党派、团体提案的征集工作,使它们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各种意见、批评和建议及时地充分地发表出来,有利于体现共产党主动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精神,有利于沟通情况,密切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实际上这是一条合作共事的重要渠道。
    (二)有利于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各民主党派和有关人民团体是组成政协的基本单位,它们在政协组织内发挥作用如何,直接影响到人民政协职能的履行程度。提案是“参政党”和有关人民团体发挥参政议政作用的重要形式,由于提案本身具有主动协商的特征,党派、团体提案可以使人民政协工作进一步活跃起来。
    (三)有利于发挥党派、团体的整体功能。党派、团体提案是党派、团体组织及其成员在广泛调查和反复研究讨论后提出的,可以表达更多成员的意见和要求,集中全体成员的智慧,发挥全体成员的作用和整体功能。
    (四)能够产生出较高质量的提案。党派、团体提案,经过其成员的认真调查和反复研究,又经过一定的会议审议程序,反映该组织整体参政议政的水平,具有严肃性,因而质量普遍较高。
    二十一、提案的办理工作有哪些规定?
    (一)承办单位应当保证提案办理质量,一般应在四个月内办复。对内容相同的提案可并案答复。对提案的答复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并附《提案答复征询意见表》直接寄送提案者,并抄送政协提案委员会,党群部门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室,政府部门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对提案者在反馈意见中有不满意的,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二)办理提案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要健全办理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三)办理提案中应当加强同提案者的联系,实行“开门办案”,采取上门走访,开座谈会,实地视察等形式,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提案者亦可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落实。
    (四)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答复前,必要时可先征求他们的意见。
    二十二、办理提案的方式有哪些?
    (一)书面答复(基本的)。
    (二)专题调查。对重点提案,应组织力量深入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可约请有关方面人士和提案者共同研究(也可约请提案者参与调查),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协商座谈。对办理难度较大,或提案者对答复意见比较大的提案,应主动与提案者联系,进行协商座谈。通过各自详细陈述意见,摆情况、讲政策,促进问题的解决;对确实难以办到的,可讲明困难,取得委员的谅解。
    (四)通报情况。对关系全局的重要提案,或反映比较集中、委员普遍关注的提案,进行通报,扩大知情面。
约请提案者参与调查和讨论,协商座谈,通报情况,是承办单位开门办案,增加工作透明度的好形式,也是党政领导密切联系群众,同党外人士交朋友,倾听他们意见,真诚对待他们批评和监督的好形式。
    二十三、提案办结的标准
    提案工作基本程序为:征集——审查立案——登记——交办——办理——督促检查——汇总。在办理时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单位在接到提案后四个月内必须向委员作出答复。
    办理提案要求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也就是说,对每件提案必须有明确的答复,其结果大致分为4类:即已解决或基本解决,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以后研究解决,留作参考或不能解决。除委员反馈意见不满意,须继续办理外,提案办理工作就应算基本结束了。
    对办理工作的要求体现在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上。这是因为:
    政协提案是针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意见,属民主协商的范畴,不具法律约束力。承办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确定是否采纳,但办理提案不能只停留在文字上,要立足于落实和解决问题。政协委员更关心自己的建议是否得到重视,是否得到解决,解决的程度如何,对于那些确实可行而没有得到采纳的意见或建议,要通过民主协商的办法来求得问题的解决。
    办理提案受到环境和条件的限制,有许多提案确实是反映大事,但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的限制,从全局观点来看一时难于解决,承办单位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
    有的提案由于缺乏调查研究,所提的问题与实际有出入,或者建议不可行,承办单位应说明情况,使提案者知情,取得谅解。
    总之,提案的办结不是以采纳或不采纳作为标准,而是在答复中做到情况清楚,理由充分,说明明确,这样,一件提案就应算办结了。
    政协委员在提出提案时,要有一种锲而不舍的精神。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一些提案没有落实,但只要认定提出的问题重要,就要坚持提下去,直到问题解决。
    二十四、提案办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是什么?
    根据有关规定,提案办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是:
    (一)凡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是可行的,要集中力量迅速解决;
    (二)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要详尽说明情由,解释清楚,以得到提案者的理解;
    (四)牵涉几个部门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都要积极配合,充分协商,共同解决提案提出的问题;
    (五)应做到提案办复率100%,见面率100%,满意率95%以上,办复时间一般为4个月;
    (六)对不满意办理工作的反馈意见,要认真分析原因,做好再办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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