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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视察报告

枣庄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 2010年7月30日
 




    为进一步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贯彻实施,2010年6月,在市政协副主席王光荣、党组成员杨恩亮带领下,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省、市政协委员,会同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部分区(市)政协,对我市《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组先后实地视察了山东丰源通达电力、枣庄润东针织服装、滕州国运公司等企业,听取了滕州市政府、峄城区政府以及市直、区(市)直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召开了有劳企双方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书面征求了其他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现将视察情况和建议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1年《工会法》修订实施以来,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工会法》贯彻实施工作,《工会法》在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发展大局方面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一)各级党政高度重视《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市委成立了20个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职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以维护职工权益为重点,从2006年起在全市广泛开展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滕州市政府及市直行政部门分别与总工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并通过联席会议研究出台了《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扎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涉及职工利益的文件。峄城区政府也与区总工会建立了联系会议制度,并明确一名副区长专门联系工会工作,及时拨付工会工作经费,支持工会开展活动。
    (二)工会组织建设得到加强。各级党委按照《工会法》要求,全力支持工会组织建设,市、区(市)总工会领导班子得到加强,各乡镇(街道)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有序推进。市总工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支持下,在全省率先探索建立由乡镇(街道)工会—村(社区)工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组成的“小三级”工会组织网络,实行“工建指导员”制度,着力解决工会组建难问题。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组建形式,灵活规范的会员会籍管理模式,基层工会主席直选方式,突破了外资企业建会难点,工会覆盖面和职工入会率不断提高。峄城区总工会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建企业工会工作的意见》,把工会组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目标,全区七个镇(街)全部建立了总工会,分别配备专兼职工会干部3人。目前,全市基层工会委员会建成7135家,工会会员71.79万人,专、兼职工会干部1.4万人。
    (三)工会组织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积极贯彻实施《工会法》,把维护职工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结合,努力实现职工权益、企业效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近五年来市总工会连续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全市已有3014家企事业单位达到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滕州市成立了职工维权工作委员会,出台了维护职工权益文件16个,解决了一批职工关心的劳模荣誉津贴、职业病防治等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促进企业实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峄城区总工会注重源头参与,参与起草了《企业改制方案》等政策规定,为基层工会进一步做好职工权益保障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各级工会组织还坚持功能完善的标准,实施了对困难职工、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涉及就业、就医、就学等各方面全方位的援助活动。
    二、存在问题 
    委员们视察中了解到,我市《工会法》贯彻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一)对《工会法》认识不到位。社会上还存在对《工会法》的执法主体定位不准确的错误认识,以为《工会法》是规范工会组织的法律,与政府、行政部门和企业无关。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认为组建工会是自找麻烦,不依法组建工会或不主动支持组建工会。由于“雇佣关系”的存在,有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维权工作软弱无力,职工诉求表达渠道不畅,劳企矛盾长期积累。也有一些企业虽然组建了工会,但工会职能由其他部门代管,专职工会干部少且过多兼职。各区(市)总工会编制偏少,有的区仅有4个编制,特别是直接面向基层的乡镇(街道)工会没有相应的编制,工会干部政治、经济待遇得不到落实。有些基层工会维权职能作用没能得到发挥,职工的民主管理权、知情权、监督权得不到有效落实。部分企业职工特别是临时务工人员不了解工会,对参加工会缺乏热情,依靠工会依法维权的意识不强。
    (二)企业工会资产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有的企业经营者认为缴纳工会经费是额外负担,以各种理由拒缴。有的单位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存在截留挪用现象。有的不按规定设立工会经费专用账户或虽设立独立账户,但工会经费由行政领导审批,甚至有的企业把工会资产划归企业资产。以上问题的存在侵犯了工会的资产权益,致使部分工会的资产及经费来源不能得到依法保障,制约了工会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薄弱。企业职工权益维护难的现象依然存在。政府有关部门与工会、企业三方的联系沟通机制尚未形成,工会从源头上参与维权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有些侵犯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没有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守法意识淡薄,不愿接受工会和职工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签约率和履约率还不高,拖欠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现象依然存在,受雇于这些企业的工会干部难以保障自身权益,更难于行使维权职责。
    三、建议 
    《工会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功能,贯彻实施好《工会法》,对于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激发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精神、积极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工会法》贯彻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决,委员们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工会法》宣传力度。建议把《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新一轮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宣传。通过加强宣传,进一步增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执法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关心、重视、支持工会工作的社会氛围和贯彻实施《工会法》的良好执法环境;进一步深化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对工会性质和作用的认识,促其自觉把握好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主动依法组建工会,积极支持职工参加工会,为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创造条件。继续加大对全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企业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建议各级党政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领导,把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订我市《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意见》,依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切实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建议各级党委进一步完善党建带工建的工作机制,把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纳入基层党建的总体格局,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形成有利于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会工作的开展,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工会工作的良好氛围。建议各级工会组织落实好各级党政的决策部署,切实承担起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任务,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三)进一步保护好基层工会资产权益。建议人事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开展工会资产权益保障情况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及时发现、依法处理侵犯工会资产权益问题。建议市财政部门依照《工会法》及相关配套政策,逐年扩大工会经费代扣范围,并实行人员经费与工会经费分离。建议市地税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会经费代收力度,把工会经费收缴纳入税收征管体系。建议加强对工会经费收缴和管理的监管力度,对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维权工作。建议充分发挥市、区(市)两级职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将职工维权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着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工会运作、各方支持、职工参与的维权格局,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全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工会组织以贯彻实施《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为契机,加大《工会法》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坚持不懈地推动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社会保险、工资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工作在用人单位的全面落实,特别是加强企业收入分配共决机制、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设,切实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提高职工收入。建议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区(市)总工会编制,乡镇(街道)应有专人负责工会工作,落实好各级工会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保障工会维权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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