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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我市 托育服务发展补齐民生保障短板的建议

来源:枣庄政协阅读:45次时间:2024-02-22

枣庄市政协常委周海玲反映:托育行业是解决“幼有善育”、促进三孩政策落地的关键配套举措;对我市来讲,是实施“榴枣归乡”工程、聚人口、增人力的重要保障。在国家《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等一系列政策指引下,托育服务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比如,毗邻我市的济宁婴幼儿照护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2023年上半年先后承办了全国“一老一小”现场交流会、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现场经验交流会,被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确定为“全国托育研究基地”。但我市受养育模式、传统观念、市场规范度等因素的影响,托育行业发展缓慢,规模小,托位少,良莠不齐、难以满足多元化需求,尤其是公办机构缺位,托育机构均为民办且集中分布在城区,不仅覆盖的人群有限,而且普惠性服务供给不足。具体表现在:

一是缺乏普惠性公办机构。目前托育机构备案分为民办非营利性、营利性、公办三大类,截至2023年8月31日,我市备案机构中,营利性机构38家,占比最高,民办非营利性为6家,公办机构为0家。托育总体上仍处于“起步期”,托育服务业态规模偏小,对于政策扶持、投资引导的需求非常迫切。许多家长反映,受均价、数量、质量的影响,营利性的托育机构难以满足诸多中低收入家庭的消费需求。

二是缺乏规范化联合监管。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引导、规范和监督不到位,许多托育服务机构并未进行合规备案,在服务标准、卫生安全、保育质量、园内外环境方面都存在不安全、不卫生、不完善等诸多不规范问题,导致许多家长“不敢、不愿、不放心”把孩子交给民办托育机构照顾。

三是政策投入与从业能力及意愿不足。虽然市、区(市)积极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但未配套出台对托育机构的建设、运营、奖补、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导致婴幼儿托育投入不足。具备专业经验、专业水平和专业实践的高级托育人员很少,现有人员也因为工资待遇和缺乏保障等因素,不愿意长期驻枣从事托育服务。

四是缺乏推广宣传。托育机构宣传推广的渠道较少、效果不佳,信息不对称,即便一些合法备案、运营规范的托育机构,也多是通过口口相传、发放宣传海报等传统形式招揽家长,信息覆盖面有限,不少家长不清楚社区附近是否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服务机构,所以即便有机构、有托位,入托率也不高。

为此建议:

一是提高托育供给能力建设。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以开展普惠性示范项目创建为抓手,统筹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质优价宜的示范项目,并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级普惠性托育项目;支持托幼一体化发展,推动妇幼保健院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充分发挥师资、管理、保育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开设2-3岁托育班,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建议学习济宁任城区妇幼保健院打造医、育、康一体化托育综合服务新模式。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作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等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加强单位婴幼儿照护保障能力,如广州积极发展“工会牵线搭桥、企业主动参与、专业力量支持、职工群众受惠”的托育服务项目。建议规划部门将小区配套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纳入统一规划,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用于举办托育机构。利用镇(街)社区腾退空间、空余用地等富余公共资源,引入社会力量开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可以借鉴南昌经开区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采用“1+N+X”模式,即1家智慧托育示范中心,联动周边社区N家托育点,赋能辖区邻里中心服务。

二是合力监管规范托育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好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健全托育服务发展会商和分工协作机制,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推进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规范登记备案流程,加强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建立登记备案、信息公示、综合监管、质量评估等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我市于2023年底专门制定了《枣庄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对“幼有所育”提出了12项具体标准,建议各级卫健、民政部门牵头抓好落实。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婴幼儿托育服务人员从业认证标准,加强监管与规范,培塑行业典型。民政部门鼓励成立婴幼儿照护(托育)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标准研制、服务质量评估和监测等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积极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和高质量发展。

三是强化政策支持提升从业水平。建议各级政府出台减免租金、人才培养、综合奖补、多渠道融资等政策措施,通过各类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发展。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和课程,与妇幼保健机构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提高托育服务专业化水平,比如,我市山东润和教育集团已与多家职业院校合作开设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可以促进其进一步规范提升、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完善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办法与奖励机制,增加从业人员对职业的归属感、荣誉感。建议卫健、人社部门建立和完善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准入、考核、奖惩和淘汰制度,确保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素养等培训,并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鼓励协会开展有系统、有规律的市场推广和公众教育、为行业可持续发展凝聚资源。

四是加强对托育服务的宣传普及。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宣传普及,开展托育行业发展讲座,增强家庭对托育理念的认知和育儿能力水平的提高;建立托育机构公示制度,利用信息化平台向公众公开托育机构经营性质、托位情况、服务模式、卫生保健、收费情况等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强社会对托育机构的信任度;利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栏、自媒体等渠道,宣传托育服务政策和科学育儿理念,发布托育服务指引,提高对托育服务的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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