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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鉴定费协商环节的建议

来源:枣庄政协阅读:45次时间:2022-07-19

滕州市政协委员,民盟滕州市总支盟员、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工会主席谢新反映:在民事诉讼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运用专业知识技能,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司法鉴定的收费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政府指导定价,例如法医鉴定等,价格由物价部门确定,相对合理;另一种是市场调节价,该类鉴定事项由法院对外进行鉴定委托,基本上采取电脑摇号方式进行。确定鉴定机构后,即进入鉴定费缴纳环节,由司法鉴定机构单方确定鉴定费,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有缴费或不缴费的选择,导致了高额鉴定费的出现,特别是在资产评估、质量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等一些很常见的鉴定种类中。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对于损害的财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仅有17000元,鉴定费却高达5000元。对于常见的质量鉴定来说,动辄就是2-3万元起,但是案件中能够得到的赔偿基本上也就2-3万元,给诉讼当事人带来了较大的司法成本。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在摇号过程中仅产生一家司法鉴定机构,且一经产生,除非鉴定结构拒绝,法院和当事人双方均无权更换,导致了市场垄断;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司法鉴定程序中缺乏议价环节,鉴定费基本上都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确定,然后下发缴费通知,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足额缴纳,按撤回司法鉴定申请处理,造成申请鉴定方举证不到位,可能导致案件败诉,迫使申请鉴定方陷入不得不缴费的境地。

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实行竞价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方式。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鉴定项目,可摇号产生两家或三家司法鉴定机构,由这两到三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报价,报价最低者为最终的司法鉴定机构,降低诉讼成本,防止市场垄断。

二、增加协商程序。若摇号产生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可由司法鉴定机构和申请人进行协商处理,对于无法协商的,再次摇号产生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再次协商程序规则,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来说,加入考核机制,若三个月面临3次以上无法协商的案件,暂停其接受司法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若再次协商无果,按照撤回司法鉴定申请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过程中的监管。法院经过法定程序确定鉴定机构后,需要进一步审查是否协商一致、是否按司法部文书规范的要求签订委托书或协议书进行约定等,并开放司法鉴定机构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过程中的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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