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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四个关键环节

来源:枣庄政协阅读:45次时间:2021-03-25

九三学社市中区支社社员、市中区应急管理局杨川反映: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目前,全省正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为确保最大限度排查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企业自查应“刮骨疗伤”。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生产过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隐患,风险点在哪里,企业最清楚。但不少企业对于上级部门要求的“自查”仍然敷衍了事,自查的问题浮于表面,对于关键点讳疾忌医,甚至对隐患视而不见,刻意掩盖。企业对安全问题的漠视,很大程度是态度问题,部门不应做“保姆式”的监管。因此,必须调动起企业的主观能动性,聘请专家,全员发动,开展拉网式的细致摸排,才能彻底发现和消除隐患,规避事故。监管部门应认真核实企业自查报告,对没有发现问题或应付自查的企业,要开展二次检查,一旦由监管部门发现事故隐患,要做到顶格严厉处罚,绝不姑息。

二、部门检查应“入木三分”。如果抽查企业事先通知,对企业来说检查就像一场“开卷考试”,只要做好充足准备就能蒙混过关,无法起到检查应有的效果。建议一是采取“四不两直”形式,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不给企业准备时间,检查企业原生态现状,才能准确找出问题,对症下药。二是重质不重量。拉网式排查不应成为流于形式的“打卡检查”,应当组织多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多方位,多角度剖析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的问题应鞭辟入里。三是广泛推广“异地执法”。对于企业来说,当地监管部门频繁检查可能会使其产生敏感性“疲劳”,监管部门也可能碍于情面放宽检查标准。建议采取“异地执法”模式,即区域监管部门交叉检查,明确目标和责任,确保检查实效。四是充分曝光。对问题严重、不配合、不重视、整改不力的企业,坚决予以曝光,公示处罚情况,并在政策倾斜、贷款支持等方面设卡,压缩不良企业生存空间。

三、对待隐患应“睚眦必报”。安全生产是“1”,经济效益、产品质量都是后面的“0”,没有了“1”,后面的一切都是“0”。但是在实际生产中,部分企业在安全和其他产生冲突时选择为了经济效益而甘冒安全风险,对隐患视而不见,对安全投入一再缩减,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检查十次不如处罚一次,建议本次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执法部门对企业主观放任隐患、整改问题懈怠的情况,坚决打击,顶格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一般隐患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拒不整改及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四、关键人员应“杀鸡儆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对于知法犯法,不负责任的行为,应予以严惩。建议各级各部门分批次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事故警示专项培训,同时相关部门应积极探索企业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系统的实施办法,使安全生产违法的成本加大,让轻视安全,铤而走险的企业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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