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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转发《政协枣庄市委员会关于
委员工作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企业党委,军分区党委:
《政协枣庄市委员会关于委员工作的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试行)》要求,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
2004年11月16日
政协枣庄市委员会
关于委员工作的办法(试行)
(2004年11月12日政协第七届枣庄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全面提升市政协委员的整体素质,建立科学规范、进出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委员工作机制,推动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保证人民政协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一章 市政协委员的产生
第一条 认真贯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坚持先进性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郑重协商产生政协委员。市政协与有关部门要在中共枣庄市委的领导下,协商做好产生政协委员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 市政协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
(三)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四)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五)在本党派、团体或界别中有代表性;
(六)有一定的社会影响、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参政议政能力;
(七)赞成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每届市政协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议协商决定。
每届市政协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议协商决定。
第四条 市政协委员的产生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拟定政协委员名额及界别设置方案。政协换届和届中调整时,由市委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商市政协有关委员工作机构,拟定政协委员名额及界别设置方案,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常务委员会议协商决定后实施。
(二)协商提名推荐。政协委员人选的提名推荐由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按照政协委员名额及界别设置方案的要求,民主协商提出。
(三)协商确定政协委员人选建议名单(草案)。市委有关部门对各方面协商提名推荐的政协委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核、综合平衡后,提出政协委员人选建议名单(草案)。
(四)组织考察。由市委有关部门和市政协组成联合考察小组,对协商确定的政协委员建议名单(草案)中的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报告,经市政协党组研究同意后,报市委研究审定,形成政协委员人选建议名单。
(五)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政协委员人选建议名单。
(六)公示。将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协委员人选建议名单在委员产生单位及党派公示(特别邀请委员除外),公示时间一般为7—10天。
(七)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协商决定政协委员名单。
(八)公布。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协商决定的政协委员,由市政协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个人,发放政协委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增补市政协委员也要经过协商提名推荐、组织考察、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公示、常务委员会议协商决定和公布等程序。
第二章 市政协委员的基本权利和职责
第六条 市政协委员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七)受到本会警告处分或撤销委员资格时,如果不服,可以在1个月内请求复议。
第七条 市政协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文化知识和政协、统战知识,学习和交流业务及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遵守和履行上级政协会议决议、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决定,增强中心意识、协商意识、创新意识、务实意识和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立德、立功、立言。
(三)按时出席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参加市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密切联系本党派、团体、界别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要求,每年至少提出1件政协提案,反映1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
(五)发挥政协委员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排忧解难的使者、传达善意的使者、涉外工作的使者和文化工作的使者,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工作。
(六)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党政纪律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文明诚信,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为政协事业增光添彩。
第八条 尊重和维护政协委员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协组织、政协各参加单位按照中共枣庄市委关于维护政协委员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把维护政协委员合法权益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政协委员行使权利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章 市政协委员的学习与培训
第九条 组织和推动政协委员进行学习是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市政协根据政协工作的特点,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协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引导政协委员有计划地学习。
第十条 每届市政协委员会在任期内,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对新任市政协委员进行一次政协、统战理论知识的集中培训。
第十一条 建立“政协委员学习日”制度,确定每年5月和10月的1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为“政协委员学习日”,组织政协委员进行团队学习、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市政协开设“枣庄市政协网页”,建立开放式的政协系统学习教育信息网络,为政协委员的学习、交流开辟新的途径。
第十三条 市政协各委室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定期组织政协委员开展学习活动,为政协委员的学习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市政协委员应树立“自觉学习”、“终身学习”、“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理念,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全面提升个人的学习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水平,争做学习型政协委员。
第四章 市政协委员的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市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将每位政协委员任期内履行委员职责、建功立业方面的情况纳入履职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对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情况建立考勤、考绩制度。
(一)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考绩登记。
(二)政协委员参加党派、界别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相关党派、界别负责考勤、考绩登记。
(三)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考勤、考绩登记。
(四)政协委员提出提案的情况,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考绩统计;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的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考绩统计。
第十七条 实行市政协委员报告工作制度。政协委员每年年终应将本人一年来履行委员职责、建功立业方面的情况书面报告相关专门委员会,统一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市政协委员工作专门机构会同各委室,各党派、界别对每位市政协委员履行委员职责、建功立业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了解。考核结果记入政协委员履职档案,作为政协委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政协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职务变化以及在其他领域获得奖惩的情况,应及时告知相关专门委员会,以便市政协对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及时作出补充调整。
第五章 市政协委员的奖惩与辞职
第二十条 建立激励机制,对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市政协委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开展评选优秀市政协委员活动,每届政协评选两次。评选出的优秀市政协委员在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表彰,表彰决定和有关事迹材料装入个人档案,并交政协委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备案。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市政协委员的,按市委市政府规定,享受市级劳模待遇。
第二十二条 设立市政协委员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学习宣传等方面的单项奖,对在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政协委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市政协委员被评为优秀政协委员或在任期内连续3次以上(含3次)获得单项奖并符合相关硬件规定的,换届时优先推荐为下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第二十四条 对在履行政协委员职责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市政协委员,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树立市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五条 对多次获得市政协表彰奖励,政绩突出,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政协委员,市政协党组按程序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提拔使用建议。
第二十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市政协委员,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施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惩戒措施分为诫勉谈话、警告处分、撤销政协委员资格三种形式。
第二十八条 市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政协委员未经请假2次不参加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的,政协常务委员未经请假2次不参加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的;
(二)未经请假2次不参加市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其他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的;
(三)2年内没有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的。
第二十九条 市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处以警告处分。
(一)明显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妨害团结和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明显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 市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一)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严重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妨害团结和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撤销市政协委员资格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一)撤销市政协委员资格应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决定;撤销市政协常务委员职务应报经市委研究同意,由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二)特殊情况下,撤销市政协委员资格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决定,报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备案;撤销市政协常务委员职务报经市委研究同意,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协商决定,报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备案。
第三十二条 市政协委员在任期内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不满2年的,不得推荐为下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第三十三条 市政协委员无正当理由2年内不参加市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也没有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不履行委员职责、不作为的,视为自动离职。
第三十四条 市政协委员的辞职:
(一)政协委员因调离本市或工作岗位变动失去其在原党派、界别代表性的,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后,由市政协办公室通知该委员,该委员应向市政协主席会议提交书面辞职申请。逾期2个月未提出辞职申请的,视为本人同意辞职。
(二)政协委员辞职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报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备案;市政协常务委员辞职报经市委研究同意,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协商决定,并报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备案。
(三)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辞职后形成的空缺,由其原党派、界别提出替代人选,按程序增补为政协委员、常务委员。
第三十五条 市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受到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处分,自动离职和辞去政协委员资格的,应及时报市委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市政协委员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市政协委员工作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市政协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政协委员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政协设立政协委员工作专门机构,在市政协党组、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政协委员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所联系的界别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并做好政协委员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市政协委员活动小组,由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委员的界别和居住地情况,将政协委员划分为若干个活动小组,并协商推荐出小组召集人,作为政协委员开展活动、自我管理的基本单元。
第四十条 坚持和完善市政协主席联系政协常务委员、政协常务委员联系政协委员的制度,定期开展“政协委员接待日”活动,倾听政协委员的呼声和建议,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自政协枣庄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政协工作 委员 办法 通知
中 共 枣 庄 市 委 办 公 室 2004年11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