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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来源:枣庄政协阅读:45次时间:2024-06-05

用人单位如何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市政协委员、市人社局二级调研员    黄  杰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三级主任科员  崔文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用人单位出于市场变化或生产经营需要等考量,会对员工的岗位、工作内容或地点等进行调整,这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方式。与此同时,不合理的工作岗位调整有可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引发争议,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进行工作岗位调整。

一、基本案情

某于2017年8月入职某模具公司,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某的工作地点为某直辖市,岗位为“后勤辅助岗”,具体工作内容为“财务、预算管理和其他行政性工作”。双方还约定:“模具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入职后,某被安排在模具公司位于某城区的开发中心从事财务人事等辅助性工作。2019年7月1日,基于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为减轻各中心的工作负担,模具公司将各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转公司总部财务处。为此,某办理了开发中心全部财务凭证的交接手续,模具公司与某沟通协商,提出安排其到开发中心其他岗位工作,但均被某拒绝。后模具公司安排某到位于相邻城区的公司总部从事人事相关工作。7月底,某要求模具公司将其调回原工作地点原岗位工作,公司不允,双方由此发生争议,王申请仲裁请求模具公司按原工作地点及原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驳回某的仲裁请求。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模具公司对某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是否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但同时,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也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如用人单位须对岗位或工作地点的调整作出合理说明,防止用人单位借此打击报复或变相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也即防止其权利的滥用。

三、用人单位如何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仲裁和司法实务中,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6.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某的工作岗位为“后勤辅助岗",该岗位不属固定或专业岗位;模具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适当调整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是基于财务统一管理的需要,对某并无针对性;同时,该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的调整模具公司亦与某进行了沟通协商,给出了包括在原工作地点适当调整岗位等多种选择方案,体现了对某劳动权益的尊重;且调整后的人事岗位与某的原先岗位性质相近,某也完全能够胜任;最后,某调整后的工作地点也处于交通便利的城区,上下班时间虽有所增加,但该地点变更不足以认定对其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对其劳动权益也构不成侵害,故依法驳回某的仲裁请求。

四、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不仅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权益,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稳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支持用人单位对岗位或工作地点进行不合理调整必然会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劳动者可依法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补偿工资差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生产经营或管理调整时,首先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方式完成调整;若未能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地点时,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作为劳动者,也应理解、配合、支持用人单位行使正当权益不能片面考虑自身的权益,而应寻求工会支持,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建立起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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