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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认定

来源:枣庄政协阅读:45次时间:2024-02-18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认定

枣庄市政协委员,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刘 勇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道路通行条件不断改善,机动车和驾驶员数量“井喷式”增长;与此同时,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人民安宁的重要因素。交通事故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鲜见,发生交通事故时,作为当事人依法应当立即停车报警并及时救助伤者,但总有人存在侥幸心理,幻想“一走了之”,从而构成肇事逃逸然而,交通肇事逃逸,逃离的是事故现场,逃不掉的是法律责任,而且,逃逸行为只会扩大损害,增加己方责任,可谓百害而无一利。现以一起现实案例,具体分析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认定。

一、基本案情

202357日,枣庄市居民庄某某驾驶小型新能源轿车沿市中区西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连昇酒店门前路段处时,撞到站在道路西侧的朱某某、张某二人,致朱某某死亡,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庄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2358日,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3516日,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23日,经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二、关于本案涉嫌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庄某某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后驾车逃逸,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情形。关于交通肇事罪和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一)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必须齐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基础条件。(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实践中,行为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现场),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3)客观上有逃离的行为,且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到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其中,所谓逃逸,客观上表现为逃离事故现场、畏罪潜逃的行为,逃逸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即使肇事人逃离事故现场不远或不久便被交警追获或者被其他人拦截、扭送,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因而不存在“逃逸未遂”的问题。如果行为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那么,即便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或是在逃逸状态持续过程中,能及时放弃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听候处理,且也不论其中止逃逸是基于个人良心发现,还是害怕罪责加重等何种缘故,该事后“中止逃逸”的行为均不得推翻对其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而仅认定其事后的行为为自首,即分开认定,而不宜相互冲抵。

三、关于本案的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中,肇事人有救助被害人的法定义务。交通事故符合《刑法》中“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法定情形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人不救助被害人可能导致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权和生命权的损害。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法定加重情节。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庄某某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亡,后未履行法定义务驾车逃离现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经调查认定,庄某某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导致碰撞行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最终庄某某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受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刑事处罚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禁驾的行政处罚。

四、关于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及正确处理方式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对交通肇事的法律后果和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正确处理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其中: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四条第八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本案中庄某某的违法行为,本来就已经损害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肇事当事人如果认真履行救治伤者和报警的法定义务,伤者的伤残程度极有可能降低,甚至挽回生命,而且自身承担责任可能会更小。当肇事者选择逃逸后,致使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扩大,将原本的一般违法行为升级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了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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