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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促和谐 复议解纷争

来源:枣庄政协阅读:45次时间:2023-06-25

调解促和谐 复议解纷争

枣庄市政协委员、山亭区司法局复议和应诉股股长    张坤钰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当复议机关认为必要且通过释法说理的形式调解解决时,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基本案情

2020年 10月24日,因感情纠纷,高某、高某峰与张某等人在某小区楼前发生争吵,期间高某峰用手殴打张某脸部,高某将张某脖子抓破。2020 年11月3日,办案民警在派出所办案区内对高某、高某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2020年11月16日,申请人高某、高某峰不服被申请人某区公安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高某及高某峰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未查清、定案证据未经过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要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被申请人未对张某等人辱骂的行为进行处罚,要求一并处理。”2020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答复称:“高某和高某峰与张某发生争吵,期间高某、高某峰对张某进行殴打,经鉴定,张某的人体损伤构成轻微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高某、高某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有高某、高某峰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鉴定文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行政复议期间,经调解,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的典型案例,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答复时提供了其制作的案卷,其中包括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调取、接受证据通知书,视听资料制作说明,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无违法犯罪证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及警官证。复议机关审查了其案卷材料、查看了事件发生时的视频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据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但申请人高某、高某峰仍有不满情绪,拒绝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上签字、捺印。面对此种情形,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辨明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了调解。作为调解过程中的第三方,复议机关以中立态度,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主持调解,通过耐心细致的说理释法,提出了适当的调解方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申请人也主动撤回了复议申请,从而妥善化解了此次行政争议,实现了定纷止争。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目的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显而易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并不在于“罚”,而在于“安”。如何构建“安”而有序的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才是立法旨归。故此,在该法实施中,不应以“罚”为目的,而是应坚持源头治理,在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上下功夫。行政争议作为社会矛盾的一种,复议机关同样有必要秉持“和”的理念,运用“谐”的方法,方能妥善、高效、公正地解决好行政争议。

至于复议中调解方法的应用,则是依据了2007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该条例首次确立了我国行政复议的调解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符合现代行政法学关于合意行政理论的价值取向,而且对于缓冲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的对立,节约行政成本以及申请人的救济成本,促进行政争议的柔性解决,实现息诉止争、社会和谐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中复议机关本着“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理念,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选择适用调解制度来化解此次行政争议,体现了对法律、效率与公平的价值追求,也有助于平衡个体自由与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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