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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法治护航

来源:枣庄政协阅读:45次时间:2022-03-17

疫情防控     法治护航


枣庄市政协委员、枣庄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周文珂

新冠疫情的反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极大冲击,在疫情大考中,司法机关也同样面临严峻考验: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亟需司法规范,一些挑战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更需要司法机关从查处、从打击。与此同时,还要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做到罚当其时、罚当其罪

一、基本案情

新冠疫情肆虐期间,2020年1月28日,被害人张某祥通过其QQ、微信在网上发布求购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的信息,被告人张某锋看到后,使用非实名QQ、微信添加张某祥为好友,并利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网上下载能够证实口罩质量的照片、视频,骗取被害人张某祥的信任要求张某祥提前交付部分货款及定金被害人张某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4次转给被告人张某锋货款及定金74500元,被告人张某锋收款后将被害人拉黑。案发后,赃款74500元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二、判决结果

2020年2月14日,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薛城区人民法院把维护疫情期间社会稳定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全面落实党委和上级法院指示要求,受案后即启动快审快判工作机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证据确凿,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主动交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锋在新冠疫情期间故意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锋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锋服判不上诉。

三、案件启示

新冠疫情引发的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极大的风险性和严重的破坏性常态下和谐安宁的社会秩序被打破,各种原本正常的社会关系、利益关系失衡。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最根本工具,就是尽速案件及纷争纳入法律秩序,恢复社会安宁,充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在此过程中,完善立法是前提条件,严格执法是关键环节,公正司法是重要保障,全民守法是社会根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非常之时,作为公民,应自觉守法,配合执行疫情防控政策。作为审判机关,更要积极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依法维护社会秩序,正确适用指向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尺度一致的刑事政策,从严从快审理涉及妨害预防、控制疫情传播的犯罪案件,稳妥处理危害医务人员、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传播制造谣言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形成对非法行为的强大震慑。办案法官要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既从快从严查办涉疫情犯罪案件,有力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切实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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