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市政协委员、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孙柏文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高层住宅日渐增多,因高空抛物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亦时有发生。日常生活中的矿泉水瓶、易拉罐、弹珠、水果等等“天外来客”,时常不请自来,如何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不仅是社会广为关注的话题,也是民法典关注的焦点。
一、案例:高空抛掷瓶装矿泉水,造成伤害判赔偿
庾某某在自家小区的花园散步,经过一栋楼的楼下时,忽然一瓶矿泉水从天而降,“哐”的一声砸在庾某某身旁。庾某某受到惊吓,本能一闪,摔倒在地,因此受伤。庾某某报警后被送医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构成十级伤残。警方通过查看监控,确定该瓶装矿泉水系该栋高层的业主黄某从阳台上扔下。庾某某出院后,经交涉,黄某向庾某某赔偿了1万元。庾某某认为赔偿不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黄某高空抛下矿泉水瓶,未顾及楼下潜在人员的安危,虽然未直接砸中庾某某,但其行为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庾某某受伤致残的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黄某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判决黄某赔偿庾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9万余元。
二、解析: 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高空抛物致人伤害作出了立法规定,该法条吸收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原司法解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在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中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根据以上条款,《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规定,除了通过事后救济手段让受害人尽可能地获得赔偿或者补偿,更加注重事前防范,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均作出了规定,弥补了之前法律规定的空白,将高空安全保护推向了一个新高度。
不仅如此,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进一步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当事人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三、启示:切忌高空抛物行为
作为建筑物使用人或管理人,要防止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发生,对自身的行为谨慎注意、严格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建筑物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及时维护。受害人在发生被侵害事件后,可以及时寻求警方帮助。作为公民,应当讲文明、守规矩、讲公德,更应当知法守法,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建设好我们共同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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