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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眼”里的隐私权

来源:枣庄政协阅读:45次时间:2021-10-12

“猫眼”里的隐私权

枣庄市政协常委、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主任    朱士刚

出于生活需要,在自己家门口安装门铃好像是再正常不过的“私事”,但现实中发生了邻里双方因为一方安装门铃的事闹上了法庭住在某市的江某在自家门口的左侧墙壁上安装了配套的可视门铃,这个门铃功能强大——具备人脸识别、夜间模式和摄录存储等功能。门铃装上后效果颇佳,江某对此很是满意。但江某的邻居李某认为可视门铃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自己像是随时处在邻居的监视之下,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协商未果,李某一纸诉状将江某告上法庭,要求限期拆除该门铃。

那么,法律上关于隐私权是如何界定、保护的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具体到该案李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这还要看其诉称的隐私是否属于法律认可隐私范畴,应结合当下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和习惯理性地依法判断其隐私受到侵犯与否,而是完全在情理上照顾主观情绪。

现实生活中,有哪些行为会被列入侵害隐私权的范畴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为准确判断,本案承办法官进行了现场勘查演示在不同环境情况下可视门铃能够拍摄到的范围、内容等,最终认定:江某左侧墙壁上安装的可视门铃能够清晰地记录李某家的人员出入信息,对于李某的影响超出合理限度,属于侵犯隐私权行为,最终判决江某限期拆除可视门铃,承担诉讼费用

该案提示我们,私权利是有边界的,个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应当以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随着社会的发展,社区生活中会有越来越多的家庭出于居住安全等考量,选择安装可视门铃,但要注意与邻居们充分协商,特别是注意门铃的安装位置是否会侵犯到他人隐私。否则,不仅容易产生邻里纠纷,损害邻里和睦,更有可能承担违法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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