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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合同

来源:枣庄政协阅读:45次时间:2021-06-16

事实合同

市政协委员、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主任     贺成柱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原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规定的内容(现已为《民法典》所取代)。但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在该法实施过程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原来当事人之间订有书面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未终结,相反,一方继续履行义务,对方也予接受,这种合同有效吗?

实际上,这就是实践中的事实合同。事实合同指平等主体的合同当事人之间通过一定的适法的事实行为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主要特征是:一是因事实行为而成立,没有经历“要约─承诺”的过程,因而事实合同的救济基础是事实合致,而不是意思合致;二是事实合同的效力适用合意合同之法律规定,并没有对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作出修改;三是事实合同在客观上构成一种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生活中存在不少这样的案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先合同优势设立的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因各种原因往往不愿续约,但一时也找不到合适的解决物业服务的办法,于是选择继续接受原物业公司的服务,这就形成了事实合同。

一、案件事实

20××年,A公司B公司不履行技术服务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诉称:20××年12月,双方签订《40W大阳能光伏电站运维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运维服务范围:原告保障被告拥有的位于40MWp地面光伏电站安全生产和运行维护电站所在地关系协调及维护,保障电站设备及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高质运行。运维服务费每年320万元,合同期限为20××年10月1日至20××年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给被告开具了正式的增值税发票。后经双方口头协议,自20××年1月1日起原告继续为被告提供40MWp太阳能光伏电站运维服务,沿用该合同,每年运维服务费320万元不变。原告依约积极完成运维服务,目前仍按照被告要求向其提供运维服务。至今,被告拖欠××万元拒不支付,诉请法院判令支付。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履行完20××年12月双方签订的《40MWp阳能光伏电站运维服务委托合同》后,虽然没有续签运维合同,但是原告在20××年1月1日起至今仍为被告提供运维服务,因此,原、被告之间在20××年1月1日至今存在事实上的运维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原告强行运维服务、强迫交易,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注:此时《民法典》尚未实施)

三、法律释义

本案系典型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主要的争议焦点涉及原告与被告间后续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双方履行服务合同义务情况;原告主张的运维服务费计算标准是否有依据。现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采取书面合同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以及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履行了主要的义务,另一方接受的,法律将认可该合同的效力,不管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签字盖章与否,均在所不问。换言之,法律认同事实合同关系,虽然合同的签订有些许瑕疵,只要符合一方履行了主给付义务,对方又予以接受这两个构成要件,该合同就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就会受到合同的约束,这与原《合同法》法律精神和相关条款是一致的。

四、案件启示

任何纠纷的产生,不外乎以下几点基本因素:一是利益冲突的事实不可避免,二是对法律预期的认识差异,三是对法律证据的对质,四是风险防范意识的强弱,而技术服务合同尤甚。随着经济活动的愈加广泛深入,合同被普遍应用,随之而来的合同纠纷也比比皆是,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是当之无愧的高发纠纷。日常,合同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小到购置办公用品,大到企业的合并、分立、收购等,合同的身影无处不在,于是企业领导不得不考虑该如何签订一份严密的合同!然而对合同的研究从来都不是企业家的任务,所以法律服务必不可少,比如设立公司法律顾问,聘请律师对合同严格把关。另,公司对外签订相关服务合同前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对方公司主体资格、经营状况、支付能力、联系方式及各项材料等进行切实了解和审查。公司与对外签订各类合同时,条款应尽可能全面、完善、详尽。公司办理业务注重留存痕迹,以便诉讼时举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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