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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可得利益

来源:枣庄政协阅读:45次时间:2021-04-16

以案释法:

可得利益


枣庄市政协委员、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市场经济社会有这样一句话:“诚实是最好的竞争手段。”市场主体要赢得竞争、长期发展,诚实信用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也唯有如此,才能在“益”自身的同时,“益”社会、“益”国家,最终赢得那些眼前和长远的“可得利益”。但“树欲静而风不止”,市场交易中总有一些环节“天不遂人愿”,当法律介入时,有的市场主体不仅因此失去了信誉,同时也丢掉了合同预期的“可得利益”。关于“可得利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法条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一致。现通过笔者代理过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阐明“可得利益”。

一、基本案情

甲方与乙方于2009年5月12日签订为期一年的《煤气供应协议》,约定:在甲方生产甲醇前,保证供应乙方煤气;在甲方生产甲醇后,不再向乙方供应煤气。但甲方正式生产甲醇后,在不影响自身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对于新产生的弛放气,甲方应向乙方供应。2010年10月,双方根据该协议,又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煤气、弛放气供应补充协议》,约定:为确保甲方甲醇的正常生产,在甲醇生产期间,甲方不再向乙方供应煤气。如遇甲醇非生产、设备维修或试生产等非正常生产情形,甲方所剩煤气供给乙方使用。在甲醇生产时,全部煤气用于制造甲醇,甲方可以向泡花碱厂(即乙方)供弛放气,管径及材质由甲方选用。(泡花碱厂一台炉子煤气流量约800Nm³/h,总共4台炉子,最高用气量3200Nm³/h,最低用气量的需要是保证一台炉子保温用气。)2011年11月30日,双方又签订《煤气、弛放气供应协议书》,约定为确保甲醇的正常生产,在甲醇生产时甲方向乙方供应弛放气,甲方不再向乙方供应煤气。非正常生产时,甲方所产煤气供给乙方使用。供气量在原合同3200m³/h基础上,降至并保持1500m³/h至1600m³/h。

2017年4月13日,乙方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甲方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50万元,后又变更为1100万元。2017年5月2日,甲方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乙方偿还货款4054994.3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

二、法律规定

上述案例中,乙方起诉追索的就是可得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9条规定,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本案中,乙方所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就是所谓的甲方没有足量供气导致其遭受的生产利润损失,后来主张的1100余万元是其单方委托所作出的一个鉴定结论,后经法院委托鉴定确定可得利益损失为702万余元。

三、法院判决

    本案历经了一审驳回乙方诉请、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驳回乙方诉请、二审维持原判,代理过程中,笔者也像是坐上了“过山车”。

    二审最终认定:因涉案三份供气协议均未约定弛放气供应量,并且2011年的协议是在2010协议的基础上签订的,结合上下文,2011年协议所约定的“供气量”应当解释为“煤气”的供应量。关于煤气的供应,虽然约定了“降至并保持1500m³/h至1600m³/h”,但煤气的供应毕竟是“非正常生产时”,故“降至并保持1500m³/h至1600m³/h并不能理解为全天候不间断式供应。所以乙方主张因甲方供气不足给其造成损失不成立,原审法院未按鉴定结论认定乙方损失,并无不当。从这里可以看出法院判决驳回乙方的诉请,原因在于法院认为甲方和乙方并没有关于“驰放气”供气量的约定,乙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四、案件启示

    我们在这里做一个假设:若甲方和乙方约定了具体的“煤气”供气量,但是甲方没有按照约定足量供气,虽然乙方有拖欠货款400余万元的事实,但甲方也要因为违约向乙方支付可得利益损失700余万元,两债相抵,甲方不仅要不回货款,还要向乙方赔偿损失300余万元。该案启示我们:一是订立合同要严谨,关于合同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核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无歧义。二是追索损失既要有直接损失,也要有可得利益损失,才能全面维护自身利益。三是在签订前后相继的合同时,最好说明订立背景、目的。四是要具备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五是要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损失鉴定,不能一厢情愿。六是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律精神原则行事,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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